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2024-05-18 21:19

1. 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为了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基金必须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⑴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⑵基金募集情况;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⑷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⑸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⑹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⑺临时报告;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⑽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⑴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⑵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⑶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⑷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2.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1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2种方式。

3. 基金信息披露的介绍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的介绍

4. 证券投资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基金募集情况;(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6)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年度基金报告;(7)临时报告;(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5.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

[2] (一)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导致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种种不规范行为的根源。目前基金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有关经营者只把基金作为聚集投资资金的工具,只注重自身利益的追求,没有真正明确基金法律关系中自身的受托人地位。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往往把自己看作是资产的主人,没有树立起保护基金投资者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没有为投资者的利益而进行基金的运营与操作的意识,反而将自己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区别开来。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是由基金的业绩表现所决定的分红,基金管理者的利益则表现为所得到的基金管理费用。从理论上看,基金的业绩表现良好,基金投资者得到的业绩分红就越多,就会申购更多的基金份额。基金的规模越大,基金管理者可以得到更多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奖励费。因此,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是一致的。然而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基金管理者为了自身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违背作为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不惜做出损害基金投资者合注利益的行为。这些非法收益大大高于基金管理者诚信运营所获得的正常收入,诱发基金市场中一次次不规范行为,最终受损的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二)基金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虽然我国基金市场起步较晚,但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与实务家们关注的焦点。《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什么情况下构成信息披露不当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该法详细列明了应当依法披露的基金信息,并要求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然而制度并不是纸上谈兵,静态的制度规范只有在人们能动的活动中才会表现出生命力。事实证明,单纯的立法并不能遏制基金信息披露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要防范基金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必然要求严格执法。严格执法的目的在于增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力,增加违法违规者的成本,使其因违法违规而获得的可能收益无法弥补其成本,从而使市场主体“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违法违规行为,从而真正达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目的。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日益严重,但相关部门对这些违规行为却没有表现出高度的关注及应有的谨慎,虽然一些券商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的调查,但真正受到惩处的却为数不多。(三)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近年来,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信息披露监管主体这一问题上,对于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监管,现实法律法规将证监会作为监管者。然而证监会不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可能及时获得第一手的资料,所以只能通过整理分析基金管理人的报表,以评价和确认其经营和财务是否在合理的风险范围以内,并对发现的相关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这种非现场监管方式,不仅需要耗费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这些从基金管理人处单方面报上来的信息也难有绝对真实的保证。这种监管方式上的不完善,导致了我国基金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由此导致的风险无法充分控制,长期以来一直为投资人所诟病。我国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基金管理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法律规定完善、清晰与否直接决定了信息披露能否取得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终效果。制度设计一旦出现漏洞或者模棱两可,就会给基金管理者钻法律漏洞的机会,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3条是关于基金重大事件的临时信息披露的规定,虽然其总共规定了28项,但对信息披露实际操作却缺乏必要的约束。例如其中第16项为“基金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重大关联交易”,乏明确的、固定的认定标准,基金管理人掌握着“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相对投资者而言处于强势地位,这就导致关联交易的披露十分随意,从而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类似这样不清晰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中还有很多。[编辑]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

6.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基金信息披露应满足以下要求:1.全面性:这是对基金信息披露范围的要求。完整披露 (FuUDisclosul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要充分披露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或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2.真实性:信息披露的核心是信息的真实性。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3.时效性:这是对信息披露操作的时间要求。即时披露 (TlmelyDisclosur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毫不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的重要信息。[编辑]

7.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基金扩募;(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九)基金募集期延长;(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内变更超过50%;(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8. 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时间

      基金公司每隔一段时间会发布一些基金信息,这些信息都有哪些,包含的内容及披露时间是什么?一些基民也许搞不清楚,本文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信息披露规则      基金信息披露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内容       该报告旨在充分披露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一切信息。包括管理人情况、托管人情况、基金销售渠道、申购和赎回的方式及价格、费用种类及比率、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的会计核算原则,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方式等。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投资人了解基金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投资前的必读文件。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间有关基金的诸多因素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为此,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每半年必须更新一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基金单位净值公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年来基金运作的回顾和总结,总体反映基金一年来的运作及业绩情况。投资者通过年报可以较为充分地了解基金一年的运作状况及基金的管理人的经营业绩。      年度报告还必须披露托管人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      总体反映基金上半年的运作及业绩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管理人报告、财务报告重要事项揭示等。其中,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及分配表、净资产变动表等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关联事项的说明等。      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是衡量基金运作状况及决定基金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就是定期对基金的资产净值及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开予以披露,让投资者定期了解基金的含金量。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就是要定期公布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证券和持有现金的比重及持有的股票情况,以便让投资者定期了解基金资产的投向。该报告揭示基金投资股票、债券的比例,投资股票的行业分类及前十名股票明细等。      该报告为日报,揭示基准日当天证券交易市场收市后按市价计算的每份基金单位所拥有的基金资产的净市值(已扣除负债),该数据每天计算,次日公告。该数据对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最具指导性。      该报告披露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基金投资人利益及基金单位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公告。      具体包括:      l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l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l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l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达50%以上      l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50%      l 重大关联交易      l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l 基金提前终止、基金开放部分发生巨额赎回、其他重大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      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澄清公告      与上市公司一样,上市基金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      相关阅读      基金信息披露包含什么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