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政府令

2024-05-18 23:58

1.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政府令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已经2007年8月14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 姜大明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政府令

2. 山东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各市党委组织部,      政府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财政局      :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退役军人部发〔20      22      〕      64      号      )      精神      ,      经研究      ,      决定从20      22      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      现就有关      事项      通知如下      :      一、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      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      、      其他因公      伤残      人员      )的残疾抚恤金、      烈属      (含因公      牺牲      军人遗属      、病故      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      ,      所      需      资金由      中央财政      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      二、按照《      军人      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      ,      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      切实      保障      其生活水平      。      中央财政      在      现行补助标准      的      基础上      ,      每人每月增加      150      元      。我省地方财政      ,      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      100      元      。省      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      鲁      政发〔2019      〕      2号文件规定执行      ,      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      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      :      抗战时期入      伍      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      9560      元      ,      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      29060      元      。      三      、      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      于      750      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      ,      调整带病回乡      退      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      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      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      鲁      政发〔2019      〕      2号文件规定执行      。      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      四、      对      在农村      的      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提高      生活补助标准      ,      每人每月提高50元      ,提至      每人每月      800      元。中央和省      财政      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      〕      2号文件规定执行      。      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      退伍      军人生活补助条件      ,      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      镇      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      退役      人员      ,      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      退役      人员(含参与      铀矿      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      每人每月提高50元      ,提至      每人每月      800      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      、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      〕      2号文件规定执行      。      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      新中国成立前      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      每人每月      提高      55      元      ,提至      每人每月      645      元      。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施行      前入伍      、      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未      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      4      元      ,提至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      54      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补助      比例按照      鲁      政发〔2019      〕      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      八、      提高新中国成立前      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      离      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的      生活      补助      标准      ,调整后的补贴      标准为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      提至      每人每月      880 &nbs

3.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具有山东省城乡居民户口,且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法律依据:《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选房,优先配售。
(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4.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等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法律依据:《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第三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选房,优先配售。
(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5. 山东省优抚对象优抚标准

法律分析:该通知规定了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第二条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我省地方财政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90元。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6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6060元。
第三条 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第四条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5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山东省优抚对象优抚标准

6.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抚恤优待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第九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发放: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者。

  无遗属的,不发放证明书。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由证明书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按下列顺序发放: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第十一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件,凭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应当自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当月起开始发放。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第三章 残疾抚恤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应当自办理完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之日起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移抚恤关系。

  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出残情复查鉴定;因病致残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残疾等级评定审批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以不再作残情复查鉴定。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可以根据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出现严重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7. 山东优抚对象取暖补助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06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5元,提至每人每月645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财政核拨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另行下达。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9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16270      因公      111560      因病      106900      二级      因战      105220      因公      98770      因病      94190      三级      因战      92320      因公      85970      因病      79770      四级      因战      75670      因公      67680      因病      61620      五级      因战      59100      因公      51200      因病      47110      六级      因战      46170      因公      43290      因病      36230      七级      因战      34780      因公      30840      八级      因战      21960      因公      19910      九级      因战      18240      因公      14510      十级      因战      12810      因公      1085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6910      31410      29280  
      关于调整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52号).pdf

山东优抚对象取暖补助

8. 山东省2O22年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3.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4.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摘要】
山东省2O22年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提问】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3.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4.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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