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能

2024-05-19 00:49

1. 浙江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能

(一)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三)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四)负责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复员退伍军人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军供管理和保障工作;承担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六)负责全省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负责接收社会捐赠;指导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七)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八)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九)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十)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依法管理、指导慈善事业;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十一)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十二)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十四)办理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十五)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有关扶持工作,承担核应急安置专业组工作。(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能

2. 浙江省民政厅的处室职能

 (挂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负责民间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地方性基金会和以省级单位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负责设在本省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负责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查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省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民间组织管理局(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金常明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省纪委在我厅设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民政工作监督监察。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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